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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診居家照護要注意什麼?哪些症狀需就醫?同住未確診者怎辦? 懶人包看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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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診者得採居家照護之條件:

 

 (一)健康條件:

 

1、中/重症之確診者,均收治於醫院。

2、無症狀/輕症之成人及青少年確診者:如具75歲以上、須血液透析或懷孕36週以上任一條件,收治於醫院;為70-74歲且生活可自理或有陪同照顧者、65-69歲且獨居者,或懷孕35週以內者,安排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/防疫旅館;為69歲以下無血液透析或無懷孕,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、非65-69歲獨居者,採居家照護。

3、無症狀/輕症之兒童:嬰兒年齡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,或嬰兒年齡為3至12個月且高燒超過39度,或須進行血液透析者,均收治於醫院。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,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;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,則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/防疫旅館。

4、例外情形: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,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,經醫療人員評估後,得採取居家照護。

5、下轉條件: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/防疫旅館已達3至5天,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,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,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,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/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。

 

(二)居家環境條件:

 

 1. 境外移入個案:

 

(1)以符合 1 1 戶條件在宅檢疫期間或期滿前確診者,以 1 1 繼續在宅隔離(同住有多名確診者或有必要照護或被照護需求時, 得多人 1 戶,除必要之照護或被照護需求者外,同戶內不得有非

確診者)

 

(2)一同入境同戶檢疫或完成居家檢疫返家後確診者,得適用本土個 案之居家環境條件。

 

(3)其餘境外移入確診個案,原則上不適用居家照護。

 

2. 本土個案:

 

(1) 確診者:以符合 1 1 室(單獨房間含衛浴)為原則,同為確診者得多人 1 室。倘能每次浴廁使用後均能適當清消,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。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。

 

(2) 同住之未確診者:於同戶其他房間居家隔離,同戶之未確診者原則不超過 4 人,以減少群聚風險。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,隔離期間原則上第 510 天(如有新增確診個案則改為每3天)進行家用快篩,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,期間第37天進行家用快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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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照護之個案管理模式:

 

(一)隔離啟動:符合上述採居家照護條件之確診者,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至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填寫「收治隔離情形題組」後,透過系統自動發送 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」,通知個案在家隔離,並以電子圍籬進行管制,輔以雙向簡訊進行追蹤關懷;同住未確診者,則由衛生單位將名單上傳trace系統發送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(個別)隔離通知書」,一併進行居家隔離,另同住非確診者後續如確診,則由居隔身分轉為確診者,需改開立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」。

 

 

確診個案及同住者注意事項:

 

1. 應遵守事項:

 

(1)留在家中,禁止外出,亦不得出境或出國。若遇生命、身體等之緊 急危難(如:火災、地震等)而出於不得已所為離開隔離處所之適 當行為,不予處罰;惟撤離時應佩戴口罩,並儘速聯繫所在地方政 府或 1922,並依地方政府指示辦理。

 

(2)如有同住家人,確診個案不可離開房間,且同戶同住者日常生活仍 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包括落實佩戴醫用口罩、遵守呼吸道衛生、 洗手以加強執行手部衛生(使用肥皂和水洗手,或使用酒精)、保 持良好衛生習慣及維持社交安全距離,且不可共食。

 

 (3)每日早/晚各量體溫一次,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,並配合 提供手機門號、回復雙向簡訊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(包 含以手機門號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)。

 

 

2. 應配合及注意事項:

 

(1)回報關懷人員健康狀況、風險因子(或填寫「COVID-19 確診個案自 填版疫調單」自主回報症狀、風險因子、密切接觸者)。並電話連絡密切接觸者(在自己開始有症狀發生的前四天至隔離前,曾有共同用餐、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下面對面15分鐘以上的接觸), 請他們自我篩檢、自我健康監測10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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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2)隔離期間參照「COVID-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應注意事項」,並特別注意:確診個案務必觀察自身健康狀況或症狀變化,多休息與飲水,可視醫囑服用藥物,或於發燒時服用退燒藥劑,但如出現下列警示症狀時,應立即聯繫地方政府設置之24小時緊急醫療專線、119、衛生局(所)或撥打 1922,另有其他症狀或醫療諮詢需求,以手機 APP 下載「健康益友」或衛生局提供之電話專線聯繫遠距醫療或居家照護醫療團隊評估:

 

1. 喘或呼吸困難

2. 持續胸痛胸悶

3. 意識不清

4. 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 發青

5. 無發燒(體溫100 /分鐘

6. 無法進食、喝水或服藥

7. 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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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隔條件:

 

 1. 確診者: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,得解除隔離並進行 7 天自主健康 管理: (1)有症狀者,退燒至少 1 天,且症狀緩解。 (2)距發病日或採檢日達 10 天。

 

2. 同住之未確診者: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,於有症狀時及隔離期滿日進行家用快篩,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,期間有症狀時進行家用快篩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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