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有關融○國際有限公司疑似違反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案件,食品藥物管理署今(1月29日)說明如下。
民眾檢舉疑似攙偽 北檢指揮檢調偵辦
本案係民眾向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檢舉,指出融○國際有限公司疑似以芥花油混充橄欖油販售。經嘉義市調查站報請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,檢調隨即展開相關調查作業。
跨縣市聯合稽查 查獲混油重新分裝販售情事
依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,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月20日會同嘉義市調查站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,前往該公司製造場所及公司所在地進行聯合稽查,以釐清產品來源、製程及標示情形。
經查,業者進口「蒙○樂橄欖油」後,混合「芥花油」重新分裝,產品卻標示為「蒙○樂橄欖油」,並標示成分為「100% pure橄欖油」對外販售,涉有攙偽及標示不實情事。

問題油品已封存 設備扣押並責令全面回收
針對查獲違規情形,現場已依法封存相關橄欖油產品,並由嘉義市調查站扣押混油槽等設備。同時,已責令業者將涉案油品全面下架回收,以防止問題產品持續於市面流通。
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7年 食藥署強調絕不寬貸
本案目前已由檢調單位持續偵辦中。食品藥物管理署嚴正重申,市售食品如有標示不實情事,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、400萬元以下罰鍰。
此外,市售食品不得有任何攙偽或假冒行為,若經查證屬實,將依《食安法》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9條規定,從嚴處分並一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,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8,000萬元以下罰金,絕不寬貸。

檢討橄欖油標示制度 研議訂定更明確規範
為防杜類似情事再發生,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蒐集國際相關管理規範,刻正研議訂定食用橄欖油及橄欖粕油之品名標示規定。未來將規劃市售橄欖油品名,須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之用語、定義及分級進行標示,並將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討論,後續亦將召開會議與相關利害關係者溝通,以完備制度,確實維護消費者權益與食品安全。
(記者吳珮均、圖片來源:motionelement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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