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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人失智能代管財產嗎?律師解答 解析「輔助宣告、監護宣告」差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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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26/06/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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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英九基金會傳出內部財政爭議,恐將對簿公堂,馬英九配偶周美青、大姐馬以南透過書面聲明,希望基金會事務全數交由董事會處理,盼馬英九真正退休,安享餘年。隨後馬以南向台北地院聲請「輔助宣告」,前總統馬英九身心狀況引起國人關注。

 


聲請者向法院提出證明 由法官決定應監護或輔助宣告


事實上,不少罹患失智症或其他喪失自主意識等疾病患者的家屬透過「監護宣告」、「輔助宣告」等法律程序,保障其家人權益,確保所有重要決定,均在安全且理解的前提下所做出的,避免被詐騙、財產受損。

一般來說,當事人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、下降,需要由聲請者向法院提出證明(例如證人、醫療證明、心智評量表等),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。至於哪些人可以聲請監護、輔助宣告?


1.當事人本人。
2.當事人配偶。


3.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。
4.最近一年與當事人同居的其他親屬。
5.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。


如果不確定家人的狀況是否已需要提出以上申請,可先諮詢法律或社工單位,瞭解其是否需要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。


當事人判斷能力好壞 判定須受到重點性或全面性保護


「監護宣告」、「輔助宣告」兩者主要判斷因素在於當事人的判斷能力好壞。簡單來說,後者仍具有一定行為能力,僅部分判斷能力受到影響,因此,獲得「重點性」保護。前者則是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判斷能力,因此受到「全面性」保護。


【宣告種類1】輔助宣告

適用於因健康或其他原因,判斷能力部分受影響的人,由法院指定輔助人,針對特定事項提供協助與保護。

受輔助宣告人並不是完全沒有行為能力,仍然可以處理大部分的法律事務,只是在某些特定事項上,需要輔助人的同意。例如,可自行決定日常生活的支出,購買日常用品、支付水電瓦斯費、搭乘交通工具,可自行決定是否運動、購物、看電影等日常生活所需,不需經輔助人同意。

此外,如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,例如受贈財產、繼承遺產等,這些對受輔助宣告人而言,只有利益,沒有任何負擔,也不需輔助人同意。 受輔助宣告人仍可依法行使選舉投票權、被選舉權、服公職權等公民權。

至於受輔助宣告人在執行哪些行為時,會被受到限制?需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,一般情況如下:


1.擔任商家、公司或企業的負責人。
2.借錢、為他人作保、贈與以及信託。
3.打官司。
4.與他人和解、調解。
5.不動產、汽車等重要財產的買賣、抵押、出租或借貸。
6.遺產分割、拋棄繼承權以及在遺囑中特別贈與某人財產。
7.其他經家屬或輔助人特別指定禁止的行為。


律師蘇家宏在臉書粉專貼文,當長輩只是判斷能力「稍微退化、顯有不足」,但日常生活依然能開心自理,法院可以裁定「輔助宣告」。在「輔助宣告」情況下,長輩依然可以自己去買菜、逛街,日常生活沒有任何改變;只有在遇到「重大財產關卡」,像是賣房子、借錢、作保、提起訴訟、分割遺產、獨資營業等,才需要「輔助人」點頭同意。

至於誰可以擔任輔助人?蘇家宏指出,如果當事人曾在意識完全清楚時,與指定人簽過「意定監護契約」,就可以指定對方擔任。「意定監護契約」需要公證人公證,這個人不一定要是配偶或小孩,可以是自己最信任的摯友或專業人士。


【宣告種類2】監護宣告


適用於因精神障礙、心智狀況或其他重大原因,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判斷能力的人,由法院指定監護人,協助處理日常生活與法律行為。律師蘇家宏表示,「監護宣告」則是當長輩心智狀況已經「完全無法」表達意願或辨識後果,如重度昏迷或重度失智,法院可以裁定「監護宣告」,由監護人全權代理所有的事務。

 

(常春月刊/編輯部整理、文章授權提供/NOW健康、圖片來源:motionelements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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