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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讓性別歧視壓垮健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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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職場中,不論是遇到性別歧視或性騷擾,凡是發現違反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的規定,一定要懂得去申訴,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
 

文/吳佩芬

 

個案故事

秀芬到某公立機關面試時,面試的主考官問她是否已婚?秀芬表示已婚,主考官進一步詢問,是否計畫懷孕呢?秀芬回答有計畫懷孕的打算。其實,秀芬已和另一半講好,預定23年後懷孕生子;結果,主考官建議秀芬說,她是一位優秀的女性,但是,可不可以生完小孩之後,再來考慮工作的事情?

 

秀芬感到很委屈,為什麼公立機關的主考官是這樣聘用並對待女性?這是很明顯的性別歧視,她覺得很不可思議。秀芬回想起上一次工作面試,也有類似的情況,當時的主考官也一樣問她是否有懷孕?更表明這項為期一年的約聘工作期間,希望受僱者不要懷孕。

 

由於秀芬是專門技術人員,屬於比較冷門的工作類型,工作職缺不多,她連2次碰到性別歧視問題,卻因為擔心影響日後的求職,而猶豫是否要提出申訴?她很怕會面臨到找不到工作的窘境。更何況,當初面試的時候,她根本未料到主考官會提出這樣的要求,她以為法律會保障女性的工作權,所以,根本無法當場蒐證存檔,留下證據。

 

 

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林秀怡表示,案例中的兩位主考官明顯違反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歷經12年催生才完成的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已經於2002年公布了,現行有關性別歧視以及性騷擾的定義、處理,都應該依照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來執行。

 

什麼是性別歧視、性騷擾?

有關職場中的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的定義,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中的第

7條規定,所謂的性別歧視是指:「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考績或陞遷等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」。

 

而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中第12條規定性騷擾:「一、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二、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」。

 

性別歧視前3名:

懷孕歧視、工作上解雇和性騷擾

 

林秀怡指出,目前在台灣職場上經常碰到的性別歧視前3名分別是,女性在職場上碰到性別歧視最大宗的懷孕歧視、工作上的解雇和性騷擾。

 

依據勞動部統計,包含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性別工作申訴受理案件統計,2011年有286件、2012年有325件、2013年有280件、2014年有370件、201516月有178件,這178件中和性別歧視相關的有87件(資遣13件,離職及解雇33件,規定或事先約定結婚、懷孕、分娩、育兒等,應離職或留職停薪有26件)、性騷擾有67件、工作平等措施有37件(如拒絕育嬰留職復職等)。

 

2015年,婦女新知基金會曾公布「友善生育職場大調查」,發現有一半的女性受訪者,碰過自己、同事或是親友因懷孕而在職場上受到刁難,有49%的人因為懷孕導致考績、陞遷等機會受影響,3成的人受到不合理職務調動或同事不友善對待,也有23%的人被迫自動離職。

 

有超過一半的女性擔心職場懷孕歧視,有48%自己、同事或親友因懷孕請假而被刁難,29%被要求自己找職務替代者,27%不准請育嬰假,22%要求領完懷孕津貼後離職,20%以減薪或降職換取育嬰假。

 

性別歧視引發身心症狀

林秀怡說,早些年民眾打電話到基金會詢問,還是以女性懷孕歧視最多,不同的是在前幾年,通常是孕婦懷孕78個月,雇主才會要求該名孕婦請假、育嬰留職停薪、調職、離職等懷孕歧視;近幾年來,則是提前在一知道員工懷孕,或懷孕34個月要請5天產檢假時,就找理由要求請假、育嬰留職停薪、調職、離職等懷孕歧視,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議題。

 

性別歧視不只有懷孕歧視,同時也包含性騷擾在內,目前擔任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的身心科醫師楊聰財表示,近年來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有越來越多的趨勢,有些受害者甚至會出現失眠、焦慮、憂鬱、憤怒等身心受影響的症狀。

 

性別歧視申訴流程

其實,不論是性別歧視、性騷擾,凡是發現違反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之規定,林秀怡表示,受害者有一套申訴流程:

1.碰到性別歧視,受僱者應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

比如受到懷孕歧視、育嬰留職停薪之後,雇主不願員工復職,等於是雇主對當事人有性別歧視,受僱者來申訴,勞工局就必需受理,一旦勞工局認定具有性別歧視的事實後,將會針對雇主加以開罰。

 

2.在聘僱簽約時,要釐清彼此的雇用關係

日前林秀怡碰到一位女性上班族主訴,雇主把她原本的正職工作改為約聘制,已持續5年的時間了,最近懷孕4個月,因為約聘工作11聘,雇主知道她懷孕了,告知她明年沒有職缺,將不再續約,她可能會因此而喪失請產假等權利,甚至面臨失業的窘境。

 

 

林秀怡表示,碰到這樣的情況,不見可以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提出申訴,因為當初該法立法時,是鎖定在比較常態的工作狀態下,而現在的工作勞動型態多變,約聘任用、臨時工的情況越來越普及,變得比較複雜。因此,首先要釐清雇主和受僱者間的雇用關係,是正職?還是約聘?

 

必要時,可能要打行政訴訟官司,主張彼此之間的雇用關係是非約聘的。在《勞基法》中規定,約聘、定期契約不屬於連續性、經常性的工作,但這名女性雖名義上為約聘員工,但從事的工作是屬於連續性、經常性職務,應該比照正職

來處理,雇主不應閃躲責任。

 

3.遇到性騷擾,要先向雇主申訴

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中第13條規定:「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」。

 

林秀怡表示,雇主有責任維繫友善職場,雇主要善盡防治責任,也就是說,雇主首先要宣導性騷擾防治,一旦性騷擾事件發生時,雇主有責任進行調查,並對於加害人予以懲處,如調職、減薪、要求加害人道歉等。

 

4.雇主對性騷擾置之不理, 受害者可向勞

工局申訴雇主在性騷擾方面的申訴流程是,發生性騷擾時,要先跟雇主反映,雇主有義務進行調查及懲處,萬一雇主不予理會,受僱者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申訴雇主未盡調查及管理之責任,而不是先去投訴加害者。勞工局若是裁定雇主未盡責任,將會予以懲處,並連帶加害者的責任賠償。

 

5.派遣員工性騷擾的雇主,認定為派遣公司

除了約聘工作之外,企業主為了節省支出,派遣行業也頗盛行。林秀怡就曾遇到一名女性派遣員工被性騷擾,卻發生雇主認定上的難題,因為性騷擾發生的地點及加害者任職均在要派公司內,她可以申訴的雇主倒底是派遣公司?還是要派公司呢?她被兩邊公司相互踢皮球,這位女性只好向勞工局申訴,最後,勞工局裁示派遣公司開罰,因為和派遣人員簽署勞動契約的是派遣公司,所以雇主當然是派遣公司。不幸地,該名女性也因此喪失工作權,然而,就婦女新知基金會的認定,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都應該認定為雇主,因為依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的規定,要派公司是工作場所主人,同樣有義務要承擔防治性騷擾的責任。

 

身心受創,一定要求助醫師楊聰財、林秀怡均感嘆,性騷擾的加害者,有9成以上的精神狀態是無異狀的,他們大多沒有感覺到自己的舉止,已經構成性騷擾的要件,甚至覺得只是玩笑罷了。

 

楊聰財提醒,當受害者因為性騷擾而導致身心受創時,可以到精神科或身心科門診進行評估,利用科學儀器檢視是壓力指數過高?還是自律神經不穩定?抗壓力指數降低?或是心臟彈性老化了?以實質證據來主張,因為性騷擾而使得身心狀態受到影響。

 

【本文摘自 常春月刊396期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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